
一、了解目標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規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規存在差異,例如:
美國:專利的署名發明人必須為全體實際發明人且僅為實際發明人,申請時必須提交發明人聲明,表明其確信自己為實際發明人。并且美國專利法中沒有職務發明的規定,員工在受雇期間完成發明的歸屬一般是通過雇傭協議的約定而確定。
歐洲:《歐洲專利公約》規定了三種官方語言,即英語、法語、和德語,歐洲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種語言。對于PCT國際申請,中國申請人遞交的PCT申請的原始中文文件在歐洲的審查和異議程序中被視為原始申請文件,而審查和異議程序中一直被實際使用的英文文件只是一個翻譯稿。如果翻譯不準確的地方導致譯文中的相關內容和原始中文文件中對應的內容不同,這種不準確的翻譯被視為是對原始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中文申請文件所公開范圍的修改原則上必須糾正,申請人或權利人可在審查和異議程序中根據原始中文申請文件修改翻譯錯誤(異議程序中修改翻譯錯誤有其他限制)。《歐洲專利公約》規定一個歐洲申請在遞交時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其翻譯可以同時或之后遞交。
二、確保譯文符合目標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文件體例
1. 文件組成
國際專利組織以及各國專利局或各地區專利組織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通常包括扉頁(記載著錄項目信息、發明名稱、摘要和摘要附圖(如有)等)、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附圖(如有),部分專利組織公布的說明書還附有檢索報告。對于生物藥大分子領域案件而言,有時還會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表等文件的翻譯。
譯文應完整包含這些組成部分,并且各部分的翻譯都要符合目標國家的要求。
2. 術語使用
專利術語往往具有特定的含義和適用范圍,不能隨意替換或模糊處理。例如,“invention”(發明)和“innovation”(創新)在專利領域有明確區分。對于技術術語,應參考權威的技術詞典、行業標準和相關的專利文獻,以確保翻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不同國家可能對某些術語有不同的習慣用法,翻譯時要進行相應調整。
3. 格式要求
一些國家對專利申請的格式有嚴格規范,例如,在某些國家,專利申請文件的字體、字號、行距等可能有規定,翻譯時需要按照這些要求進行排版。
三、注意權利要求書的翻譯
權利要求書界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任何錯誤或不準確的翻譯都可能導致專利保護范圍的縮小或擴大,從而影響專利的價值和有效性。翻譯人員需要準確理解每個權利要求的范圍和限制,并以精確的語言進行翻譯。
四、準確翻譯和處理引用和
專利文件中的引用和是證明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重要依據,翻譯錯誤可能會影響專利審查的結果。對這些內容的翻譯要準確無誤。
五、利用專業資源和合作
1. 專業工具和資源
利用翻譯記憶軟件可以幫助翻譯人員保持術語和表述的一致性,提高工作效率。在線專利數據庫和專業詞典可以提供準確的參考和權威的解釋。
2. 專業人士合作
與專業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合作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他們熟悉專利法規和審查流程,可以為翻譯工作提供寶貴的指導和建議,確保翻譯符合法律要求。